202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工作通告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方式及时间
有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于每年3月 1日至9月30日,登录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系统或到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流程附后)。
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及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比例的用人单位于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自主申报缴纳。
二、咨询电话
集宁地区: 8229863 / 13947455858
李 丹 15847652154
丰 镇 市: 15848440004
察右前旗: 15848057983
察右中旗: 15598502576
察右后旗: 15904742099
四子王旗: 15848034655/14747370551
商 都 县: 2272973 / 18604845655
池 静 18347418795
兴 和 县: 15344231134
李 婷 7214755 / 15204745694
凉 城 县: 13847414669/15501176309
卓 资 县: 15144854086/15771365499
化 德 县: 7905494 / 13088588202/18247415544
三、网报系统办理流程(用人单位操作端)
第一步:在互联网搜索“内蒙古政务服务网”进入;
第二步:注册或者登录(选择“法人用户”注册或者“法人登录”);
第三步:选择行政区划(根据单位所属的残联主管部门选择,集宁地区用人单位不分市级和区级,一律选集宁区);
第四步:通过直通部门找到“本级残联”;
第五步:服务事项选择“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在线办理;
第六步:网报系统点击“我要申报”,先进行“单位信息维护管理”,再选择办理“残疾人安置管理”;
第七步:用人单位添加残疾人信息,进行信息录入验证,提交保存安置信息,待残联业务部门审核确认后,点击“完成申报”,点击后不可再添加安置残疾人;
第八步:用人单位对审核结果无异议,点击“完成申报”后,用人单位可下载打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用人单位若在审核办结后需要重新申报的,需进行“年审认证反馈”并填写理由,待残联业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将取消前面的年审认证结果,用人单位可再重新按照网报流程办理;
第九步:用人单位“完成申报”后,待残联业务部门将安置登记信息发送税务后,可直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自主申报缴纳保障金。
四、申办系统办理流程(残联部门操作端)
1、网报审核
第一步:通过安置登记审核模块查看需要审核用人单位的安置信息(如果该用人单位不属于本部门审核可以移交到其他残联部门审核);
第二步:审核确认(对系统核验不通过的信息进行人工审核,人工审核后,对已经审核的信息确认后不允许再进行附件审核);
第三步:用人单位确定无人员申报后,由用人单位在网报端点击“完成申报”,打印审核认定书(残联审核人员也可在申办系统打印);
第四步:通过发送税务模块将审核完成的信息发送到税务局(发送后不可以撤回)。
2、窗口办理
第一步:按照用人单位提供资料,先进行“用人单位管理”,再办理“残疾人安置管理”;
第二步:残疾人安置管理,需要先打印承诺书,由用人单位盖章上传扫描件;
第三步:添加残疾人信息,进行信息录入验证;
第四步:通过安置登记审核模块查看需要审核企业的安置信息,(如果该企业不属于本部门审核可以移交到其他残联部门审核);
第五步:审核确认(若出现社保、医保、工资信息核验不通过的情况需要上传纸质证明材料,审核确认后不允许再进行附件审核);
第六步:用人单位确定无人员申报后,业务人员在“残疾人安置管理”中点击“年审认证”并打印审核认定书;
第七步:通过发送税务模块将审核完成的信息发送到税务局(发送后不可以撤回)。
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郑重承诺:
在办理 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事项中所提交的下列材料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如有隐瞒或提供的材料虚假,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1、用人单位信息;
2、 年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信息;
3、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信息;
4、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信息;
5、残疾人参保缴费信息;
6、发放给残疾人的工资信息。
用人单位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此表只用于线下窗口申报提供,由残联审核窗口留存。
残疾人申请变更用人单位确认承诺书
郑重承诺:
(姓名/身份证号码)
本人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单位就业,本人确认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与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该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按月发放工资,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本人在此确认,本人与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并无劳动关系,如有虚假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用人单位名称(章):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签名: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文 件 依 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88号)
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
第一章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四、《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残联发〔2021〕51号)
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十四五”规划目标。到2025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比例的省级、地市级编制50人(含)以上的党政机关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
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安排计划的拟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拟定一定期限内达到招录(聘)残疾人规定的具体计划,采取专设职位、岗位面向残疾人的招录(聘)等措施,多渠道、多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确保按时完成规定目标。
第五章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责任。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五、《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1.5%(不含)之间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内残联发〔2021〕10号)
第二章第三条规定: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以每年自治区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为准)。用人单位平均工资达不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用人单位平均工资审核征收。
第四章第十二条规定: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的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对主管税务机关公示后一年内仍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应将其推送至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七、《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财税规〔2021〕3号)
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保障金。
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智力或精神残疾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保障金年应缴费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之和。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需要明确的是工资总额不包括从单位工会经费或工会账户中发放的现金或实物。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69号)
规定:集宁区、丰镇市、察右前旗、察右中旗属二类地区,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10元。察右后旗、四子王旗、卓资县、凉城县、兴和县、商都县、化德县属三类地区,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50元。
九、《关于转发〈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内残就〔2022〕12号)
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月计算,不得以全年安排残疾人总数平均后计入用人单位每月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提交审核材料时,残疾人证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证有效期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推送信息为准。
十、《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工作的通知》(内残联发〔2022〕34号)
规定: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与推送信息不符或库内无信息的情况,需军残人员到当地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证件信息维护,直至库内信息与本人证件相符。
十一、《关于促进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内残联发〔2023〕4号)
第四条规定:自治区旗县级及以上医院至少安排两名具有全国医疗按摩资格的盲人就业。